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客户委托,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的有序、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参与交易的委托方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供委托协议和竞价交易标的目录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须为符合资格的从事粮食商品生产、经营、加工、收购等业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
第五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交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和《交易承诺书》,报名登记表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交易会当天携带好公章方便在竞标后当场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参与竞价交易的单位需向交易中心缴纳资格保证金10万元和预缴交易手续费5万元,以取得交易资格,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价人。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企业名称并向传真汇款底单。交易保证金按100元/吨计,累计成交数量大于1000吨的,超过部分须在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交易中心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到保证金后,交易代表获得正式交易资格。竞价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交易代表应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
第三章 交易秩序
第八条 交易代表应按时入场,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九条 进场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交易现场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大声喧哗、阻扰他人竞价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十一条 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资料、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通过使用现场电脑终端登录竞价系统进行交易。竞价开始时,电子竞价系统自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按设定的幅度递增或递减。应价后,系统自动向上或向下调整报出最新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价人以更高或者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出价为标的中标成交价。竞价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起点价格在竞价时间内无人应价,即为流拍。
第十三条 竞价人每一次出价,都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竞价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撤回,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者所交纳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因公共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如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自身发生故障,短时间能修复的,交易会继续使用电子竞价的交易方式进行。如短时间无法修复的,已竞价的标的交易会予以承认,未竞价的标的改为现场竞价交易或其他交易继续进行。个别终端设备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交易时间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五条 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当场签署成交合同。
第五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2.5‰的交易手续费。没有成交的竞价人在竞价交易结束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申请清退表,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 成交的竞价人累计成交数量超出1000吨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吨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补足保证金。成交的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凭双方交割凭证或支付凭证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回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退款。
第十八条 买方需签订合同之日起在合同执行期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卖方公司结算账户,在合同执行期内到交货地点与卖方仓库共同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验货,验收完毕后,卖方应即按验收数量发货。
第十九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如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购买包装物。买方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买方若逾期提货将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保管费用和利息。
第二十二条 买方对卖方已发货物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立即通知卖方暂停发货并积极与卖方协商解决。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交后,竞价方不签订交易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不按规定足额补缴保证金的,视为竞价方违约,其资格保证金赔偿给委托方,并承担双方交易手续费,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竞价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委托方账户,视为竞价方违约,其资格保证金赔偿给委托方,并承担双方交易手续费,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违约,按签订的竞价交易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交易中心,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人应详细阅读本规则的全部内容,详细了解标的有关资料及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会竞价即表示已充分了解和认可竞价标的状况,故应对自己的竞标行为负责。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梅州市嘉应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